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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药兽药经营主体、使用者:
为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经营监管,进一步规范使用行为,保障种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禁停用兽药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和禁停用兽药,任何单位、经营主体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严格禁止经营和使用。
二、规范经营农药兽药
(一)合规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专区存放,并在显眼位置张贴“限制使用农药”标识。要严格落实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和销售信息。进货记录应包括农药名称、登记证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应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购销台账应放在农药经营场所以便随时备查、台账需保存2年以上,不得篡改、隐匿。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违者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二)合规经营兽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等制度。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销售假劣兽药、人用药品以及无追溯二维码或国家禁(停)用的兽药。建立健全兽药购销台账,如实载明兽药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购销台账应放在农药经营场所以便随时备查。
三、规范使用农药兽药
(一)严控采购渠道,确保来源合法。所有农药兽药应从合法、正规的经营渠道采购,严禁购买“三无”产品或任何来源不明的农药兽药。不得从线上渠道购买禁限用农药、禁停用兽药。
(二)规范存放操作,防范安全事故。农药兽药应妥善存放于专用、安全的场所。在配药、施药过程中,务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按规使用,杜绝风险隐患。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不得违规将敌敌畏等农药用于餐厅等场所的消杀。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严禁违规销售使用。
(四)建立使用台账,实现全程追溯。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药品名称、用药时间、地点、防治对象、用量及生产企业等信息,确保种养殖全过程可追溯。农产品上市前开展自检,上市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证随货走、凭证流通。
(五)严明禁用清单,杜绝违规添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得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也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养殖,防止出现药物残留超标或产生耐药性。
(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农产品和动物产品严禁用于食品消费,确保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强化监测报告,及时应对异常。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假劣农药兽药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当地农药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四、加强社会监督与举报
我们要求全市所有农兽药经营及使用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守住三条红线:
(一)严禁购进、销售、存留或使用百草枯、甲拌磷、毒鼠强等60种国家禁用农药;
(二)严禁超出登记范围使用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等20种标注"限制使用"字样的限用农药;
(三)严禁在养殖全周期使用β-兴奋剂、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21类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化合物,不得使用氧氟沙星等7种已公告停用的兽药品种。
请各农药兽药经营主体和使用者自觉遵守本告知书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591-833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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