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肥料)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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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
黄清华 |
35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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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闽侯县侯官花卉产业园永兴花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黄清华销售的“花肥长效花卉有机营养肥”共计253包。该肥料由中国★福建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正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NY 525-2002、福建省农业厅闽农肥(2009)临字0099-0100号,营养成分:氮+磷+钾≥7%、有机质≥45%、氨基酸≥12%、腐殖酸≥15%、中微量元素≥5‰、生物菌≥2千万/克,净含量:500克。对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肥料不属于免予登记范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进行抽样取证。 执法人员在中国肥料信息网上未查询到“闽农肥(2009)临字0099-0100号”的相关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登记证号。黄清华销售的肥料应当认定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黄清华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2月15日,福州市仓山区农壹科技服务部的经营者郭永福送货上门,当事人共购买6箱(48包/箱)“花肥长效花卉有机营养肥”。进货价格3.5元/包(48包/箱×6箱×3.5元/包=1008元)。当事人按照5元/包的价格零星卖给了当地养花的上门顾客,总共卖了35包,合计175元;库存253包。 当事人销售以上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共计175元。 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7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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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5000002332100)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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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 |
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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